基层综合执法又调整?刚整合不久就又开始进行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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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在很多地方看到这样一个消息:很多基层的综合执法体制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来集中在一起的综合执法事项,现在又进行了分割,基本上把它还回了原来的单位,这是怎么回事呢?
大家知道,在上一轮的县级机构调整中,综合执法机构的调整是比较大的一项改革,甚至在很多地方是把它作为一个亮点的改革事项。具体的调整就是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执法事项集中到一个部门来进行,成立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的执法、渔业环保的执法、卫生健康的执法、市场监管的执法、城市管理的执法等,都整合到了一起,由综合执法部门来全权执行。成了职能部门管业务,而凡是执法事项都统一交到综合执法部门,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整合执法力量和提高执法效率。
在过去,虽然很多部门都具有执法权,但往往只是一个科室在负责执法,执法的力量非常薄弱,一年也办不了几个案件。而有的部门虽然说有执法机构,但往往都没有执法的案件,人力又处于闲置浪费的状态,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效果不好,因此,才进行综合执法改革,把业务主管和综合执法区分开来,相当于管理和执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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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法治办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深入评估。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以及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原因不能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共19项,现予以收回。
自2022年8月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各乡镇街道在2022年8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